综合
要素优惠: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每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倾斜。(筑党发〔2014〕29号)
投融资优惠:
2.设立中关村贵阳科技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园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的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设立政策性担保资金风险池,支持园区内中小企业融资;申报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城市,推动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 (TSM)建设。(筑党发〔2014〕29号)
相关扶持:
3.对申请从事现代服务业的经营者,允许试营业6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筑党发〔2014〕29号)
金融业
要素优惠:
1.对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凡租赁营业用房的,给予一定补助。(筑府发〔2014〕29号)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筑府发〔2014〕31号)
3.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的准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凡租赁营业用房租期在3年(含)以上的,第一年和后两年分别按50%、3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每年补助额度均不超过50万元。(筑府发〔2014〕59号)
4.对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的新设机构,将配备一定数量的贵阳市机动车专段号牌。(筑府发〔2014〕59号)
税费优惠:
5.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个人合伙人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筑府发〔2014〕31号)
6.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股权转让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筑府发〔2014〕31号)
7.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本市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筑府发〔2014〕31号)
8.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筑府发〔2014〕31号)
9.对指定并通过置换方式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的各类机构,对因置换所产生的税收,按市、区两级留存部分由税收所在地财政部门实行等额奖励。(筑府发〔2014〕59号)
财政扶持:
10.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筑府发〔2014〕31号)
1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筑府发〔2014〕31号)
12.对在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准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5(含)-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万元和200 万元。(筑府发〔2014〕59号)
13.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国内主板或海外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企业,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筑府发〔2016〕18号)
14.对在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中关村板挂牌的企业, 按照10万元/户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挂牌企业通过股交中心融资成功的,按照融资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给予股交中心融资奖励。(筑府发〔2014〕29号)
15.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贵阳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200 万元;区域性商业银行在贵阳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总部设在贵阳市的民营银行,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筑府发〔2014〕29号)
16.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安排引导资金分阶段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奖励。对拟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券商正式签订辅导协议的,奖励200 万元,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 500万元,企业股票正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300 万元;对拟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券商正式签订辅导协议的, 奖励100万元, 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 奖励300 万元,企业股票正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奖励100 万元。(筑府发〔2014〕29号)
17.对在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中关村板挂牌的企业, 按照10万元/户 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挂牌企业通过股交中心融资成功的,按照融资金额的2‰, 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股交中心融资奖励。(筑府发〔2014〕29号)
18.继续实施引金入筑工程。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贵阳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区域性商业银行在贵阳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总部设在贵阳市的民营银行,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筑府发〔2014〕29号)
人才政策:
19.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筑府发〔2014〕31号)
20.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的各类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可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或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辖区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筑府发〔2014〕59号)
现代物流业
要素优惠:
1.将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与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衔接,物流用地、仓储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项目用地对待。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筑党发〔2014〕29号)
财政扶持:
2.凡2014年后首次获得“国家3A”、“国家4A”、“国家5A”资质证书且总部设在贵阳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筑发改三产〔2016〕886号)
3.企业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方法, 开发应用企业网络信息系统的或者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物流信息整合形成物流云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资金投入的10% 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筑发改三产〔2016〕886号)
4.支持企业发展大运量甩挂运输,提高货车的运输效率,在办理运输许可和甩挂车辆道路运输证时给予指导。并对贵阳地区区域分拨中心、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给予往返沿海港口的专项物流补贴。(筑发改三产〔2016〕886号)
5.对在机场新开辟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人,给予市场推介费用补助,国内航线和国际地区航线分别每条一次性补助5万元和20万元。 对货运航班给予费用补助,商务载量15吨至40吨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 )、亚洲区域、洲际货运航线分别补助2万元、2万元、10万元/班。商务载量40吨以上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亚洲区域、洲际货运航线分别补助4万元、10万元、20 万元/班。(筑发改三产〔2016〕886号)
6.实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凡持有黔通卡的本地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在通行贵州高速公路时可享受通行费9.5折优惠。实行通行费积分阶梯优惠。对每月消费额度达3000元、5000元、1万元以上的货运车辆,次月通过在线返利分别给予通行费9.4、9.2和9折优惠。对拥有自营货运车辆100辆以上的重点物流运输企业,在普遍优惠和积分阶梯优惠基础上,通行费再优惠1%。逐步实现本市籍普通货运车辆在省内异地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取消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制。(筑发改三产〔2016〕886号)
人才政策:
7.对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物流从业人员,给予我省引进人才规定的相关待遇,切实解决高端引进人才本地入户、子女入学、医疗以及购房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一定规模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以企业成长性和经济贡献等为依据,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予以适当奖励。(筑党发〔2014〕29号)
现代商贸业
财政扶持:
1.对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商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筑党发〔2014〕29号)
2.对符合《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商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长度在500米以上、300米以上的商业街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服务机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筑党发〔2014〕29号)
3.对符合规划在二环路以外新建的大型专业市场,给予市场投资主体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市场培育资金或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规划的新建大型专业市场运用集中收银、统一结算、电子商务、集中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经营模式提升服务功能的,给予市场运营管理方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筑党发〔2014〕29号)
4.对在本市拥有5家以上直营店铺,符合《连锁店管理经营规范》的超市、药品销售、餐饮、家政等连锁企业,每新增开一家直营连锁店,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连锁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给予其总投资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连锁企业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的,给予总投资10%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筑党发〔2014〕29号)
5.对在贵阳注册并入统的、年营业额在2000 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在转型发展中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并连续3年每年每户给予20万元的水、电、气等综合能耗补贴。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贴息支持。新获得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餐饮企业,连续3年给予10万元/年的品牌营销专项奖励。(筑党发〔2014〕29号)
6.首次引进国际知名一线品牌入驻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等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给予引进者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际知名一线品牌在贵阳市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给予100 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贵阳市商贸品牌企业在省外和境外开设连锁分店的,给予 10万元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筑党发〔2014〕29号)
7.对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新增上规入统的营利性租赁、商业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至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5000 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对工业企业成立独立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统计,销售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筑党发〔2014〕29号)
相关扶持:
8.申请连锁经营的企业, 连锁总部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可先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总部和门店可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筑党发〔2014〕29号)
文化创意产业
财政扶持:
1.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筑党发〔2014〕29号)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文化服务被国家部委评定为文化品牌的和被省级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和50万元补助。(筑党发〔2014〕29号)
3.国家级动漫企业、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网游研发企业,一次性补助50 万元。在新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并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3000 元、200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部补助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50 万元。(筑党发〔2014〕29号)
4.采取先创作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电影在全国城市院线公映、票房达总投资13倍以上、在农村电影公益平台发行订购6万场以上的和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分别补助50万元和3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助5万元,每部最高补助不超过200 万元。演艺剧目作品每年演出在30场以上的,每场补助1万元;文化企业引进省外优秀经典演艺剧目商业演出30 场以上,每场补助1万元。(筑党发〔2014〕29号)
教育事业
1.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被评定为优质、优良等级的民办学校发展;用于支持自筹资金新建高质量特色民办学校的建校、贷款贴息补贴;给予购置设施设备补助改善办学条件等。(筑府发〔2013〕36号)
2.支持民办学校合理用地。属于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教学用地生均标准予以划拨,学校建设涉及的规费予以减免。(筑府发〔2013〕36号)
3.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规定征税。对幼儿园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规定征税。(筑府发〔2013〕36号)
4.合理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规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民办学校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筑府发〔2013〕36号)
5.建立健全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公、民办学校共享优质教师资源。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事先确定工资由原学校发放除外),同时享受民办学校应有待遇,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由所属学校同意,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人才管理中心或人才市场实行人事代理,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职称评定、计发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据,退休时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筑府发〔201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