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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8-03-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投资促进局字号:[ ]

  1.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在完成项目招投标建设内容且成本经结算评审前提下,若该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出让竞买并竞得土地的,其出让价款中的土地供应补偿费可申请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代为缴纳。(筑府发〔2013〕4号)
  2.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资金成本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50%据实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但不计入投资回报的计算基数。(筑府发〔2013〕4号)
  3.社会投资人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在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区(市、县)属土地一级开发国有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或以独资公司参与土地整理、征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在完成项目招投标建设内容且成本经结算评审前提下,其投资回报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1〕57号)所规定计提利润的基础上,如地铁成功出让并产生溢价(即超出挂牌出让起始价),可对溢价部分进行分段区间累进递减原则计提投资回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介于0-300万元(含300万元)区间的溢价部分,按不高于溢价的25%作为投资回报;介于300-600万元(含600万元)区间的溢价部分,按不高于溢价的20%作为投资回报;介于6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区间的溢价部分,按不高于溢价的15%作为投资回报;介于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区间的溢价部分,按不高于溢价的10%作为投资回报;5000万元以上区间的溢价部分,按不高于溢价的5%作为投资回报。
  社会投资人其投资回报资金经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矿产中心决算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追加一级开发成本的方式予以返还。(筑府发〔2013〕4号)
  4.对于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资金,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出具相关文件采取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优先偿还投资人相应的投资;地块成功出让后,在社会投资人完整提供相关决算依据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算和资金的返还。(筑府发〔2013〕4号)
  5.创新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提供资金保障。一是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在控制融资总量、防范金融风险基础上根据土地储备计划,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利用储备地块进行融资;二是市级平台公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充分利用自身资源融资;三是鼓励社会投资人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3〕4号)相关规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并获取相应受益。(筑府发〔2014〕1号)
  6.推动土地科学利用与开发。一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对获取的土地进行改造开发。二是坚持整片改造与非集中改造相结合,针对点状分布、开发价值低,不能实现投入与产出自身平衡的棚户区城中村地块,可采取一事一议,与辖区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进行捆绑开发。三是对纳入省、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拟改造项目土地的使用权通过一次性招拍挂方式确定,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筑府发〔2017〕29号)
  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完善土地纯收益分成机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纯收益(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后的部分)在扣除中央、省、市按规定计提的部分后,市、区按8:2的比例进行分成。二是积极争取上级棚改财政补助资金。推动条件成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国家年度棚改计划,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三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与使用。支持棚户区城中村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按收支两条线,由区(市、县)政府自行统筹安排使用,发生的代征手续费由区(市、县)自行承担。(筑府发〔2017〕29号)
  8.市、区两级要保障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经费,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共享项目引导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市、县)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筑府发〔20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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