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新建、改扩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经核定,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总额2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补贴。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筑府办发〔2016〕51号)
2. 对利用闲置楼宇、工业厂房改建的孵化载体,经核定,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总额2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贴。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孵化创业团队或项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筑府办发〔2016〕51号)
3.对围绕区域资源形成的特色产业创业“一条街”、特色产业创业“村寨”、特色化“电商平台”、特色化文旅“走廊”等新型创业载体,经核定,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总额2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补贴。(筑府办发〔2016〕51号)
4.大力发展山地攀登、休闲山庄、户外运动、观光体验、民族生活体验、特色工艺作坊等新兴文化旅游业态,扶持一批创新创意型小微企业,打造以旅游景区、特色旅游线路、公路沿线休息区等为依托的小微企业特色商贸聚集区。经核定,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总额2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补贴。(筑府办发〔2016〕51号)
5.支持和鼓励区(市、县)、开发区搭建服务功能完善并与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改造升级项目,经核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3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筑府办发〔2016〕51号)
6.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平台建设,按平台投资规模和服务企业数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贵阳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电子券(三年5000万元规模),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由政府或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项目给予资金补贴。(筑府办发〔2016〕51号)
7.综合考虑社会服务机构建设投资、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筑府办发〔2016〕51号)
8.鼓励和引导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财政按租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筑府办发〔2016〕51号)
9.对省、市重点推进大数据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云计算平台、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发展平台及数据中心、网上商城推广运用、传统商业销售模式创新等项目的软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功能提升等,按不高于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筑府办发〔2016〕51号)
10.鼓励大众参与旅游要素产业创业,对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产业,特别是利用乡村旅游资源、特色古民居及闲置厂房开展乡村旅游综合性开发,对产业劳动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强的乡村旅游项目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30%给予贷款贴息或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筑府办发〔2016〕51号)
11.大力促进“小升规”,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法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筑府办发〔2016〕51号)
12.支持地方特色产品经营网点建设,市内网点建设面积20平方米以上、营业人员3人以上,一个网点一次性补助5万元;市外网点建设面积20平方米以上、营业人员3人以上,一个网点一次性补助8万元。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域外市场,凡是我市制造业企业参与市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筑府办发〔2016〕51号)
13.设立贵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种子类投资等子基金,壮大创业资本规模。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退出时,优先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参股前3年为免息期,免息期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确定;超出免息期后3年内,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以及超出年份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6年后退出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支持创投机构发起设立区(县)级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以扶贫为导向的县域特色产业创业创新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子基金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壮大县域创投基金规模。(筑府办发〔2016〕51号)
14.设立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按照贷款本金的50%给予风险补偿;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作为担保对象部分按年担保额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转贷“过桥”;安排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根据其获得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筑府办发〔2016〕51号)
15.鼓励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对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根据融资成本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80万元。(筑府办发〔2016〕51号)
16.支持国内外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筑创办小微企业。对于符合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条件者,经审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筑府办发〔2016〕51号)
17.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享受所在地经营场所、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有条件的地方给予2年期免费,电信运营商应给予宽带资费的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已进行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筑府办发〔2016〕51号)
18.支持有条件的县、乡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全市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对从业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筑府办发〔2016〕51号)
19.凡授权地方政府权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按上限执行。整合办税服务厅服务资源,实现小微企业“一厅式进出、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结”;建设电子税务局及移动办税“智慧税务APP”;推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个性化服务清单。(筑府办发〔2016〕51号)
20.减免涉企收费。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落实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筑府办发〔2016〕51号)
21.实施“3个20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扶持评审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筑府办发〔2016〕51号)
22.获得扶持资格的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含直接补助和后续深度扶持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筑府办函〔2016〕174号)
23.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对纳入“3个20万”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此前已享受“3个20万”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5万元以内(含贷款风险的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的比例分担。(筑府办函〔2016〕174号)
24.获得扶持资格的微型企型企业。除可享受投资直接补助外,还可申请包括代理记账服务、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环境治理服务补助、电子商务运营补助、水电费补助、生产经营设备购置神助、会展补助、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法律咨询服务补助、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补助、商业贷款贴息及就业补助等后续深度扶持项目的间接补助(后续深度扶持项目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后续深度扶持间接补助资金按指导分配计划户均5万元标准予以匹配,由市县两级按3:7的比例进行分担。(筑府办函〔2016〕174号)
25.鼓励各地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实施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资金由县级具体承担。(筑府办函〔2016〕174号)
26.新纳入3个20万”扶有措施范围或2015年12月31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中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子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税收贡献激激励。切实落实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各地可结台实际出台减税降费具体措施,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筑府办函〔2016〕174号)
27.获得扶持资格的微型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相关贷款支持。(筑府办函〔2016〕174号)
28.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微型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加快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就承贷银行利用信用评估系统,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信用贷款金融产品及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贷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并享受贴息优惠。(筑府办函〔2016〕174号)
29.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对使用“字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的,优先保障继续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化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动支持微型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整合转化为规模以上企业。(筑府办函〔2016〕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