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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旅游业招商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8-03-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投资促进局字号:[ ]

  要素优惠:
  1. 创新用地供给机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列入重点旅游项目库的旅游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用地保障。对纳入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和“八个一批”重点旅游项目,积极争取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特色旅游小镇、特色旅游文化村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配套设施,提高配建指标。(筑委厅字〔2017〕94号)
  2.通过加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建设。支持惠农资金用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开办旅游企业。针对影响力大、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的高端旅游度假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在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市场培育和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筑府发〔2017〕5号)
  3.重点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旅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 旅客休憩站点、 旅游停车场、自驾车露营地、景观绿化等非盈利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筑府发〔2014〕29号)
  税费优惠:
  4.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正式运营从开始收益年度起,前三年内,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市级留存部分,第一年和后两年分别按50%、30%予以奖励;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限额;企业宣传促销费和技术改造费,纳入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筑府发〔2013〕47号)
  投融资优惠:
  5.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项目、重点项目信贷投入和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旅游企业探索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创建旅游项目产权交易平台,拓宽旅游项目融资渠道,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资金保障。完善金融支付系统,方便游客进行旅游查询和预订支付。(筑府发〔2017〕5号)
  财政扶持:
  6.加大产业资金投入。市级财政从2018年起,在原有专项资金基础上,增加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世界旅游名城打造工作,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新开国际航班航线补贴、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财政贷款贴息等方面,每年视财政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适度增长。各区(市、县)也要安排世界旅游名城发展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视财政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适度增长。严格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引导性旅游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扶持贵阳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以旅游绩效为导向,与旅游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达标升级挂钩等,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方式,扩大资本总量,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筑委厅字〔2017〕94号)
  7.培育优质旅游品牌。对于新建或改扩建具有标杆性、引领性的旅游景区,且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落户贵阳的,视其在筑年度实际完成旅游投资总额情况及社会贡献情况,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景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省级、市级、县级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乡村旅游村寨、星级乡村旅游经营户(农家乐)、乡村旅游客栈的业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筑委厅字〔2017〕94号)
  8.支持智慧旅游发展。对各地建设智慧旅游监管平台验收并与贵阳智慧旅游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互通的项目,按项目建设总经费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贵阳智慧旅游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并达到验收标准的国家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的智慧旅游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筑委厅字〔2017〕94号)
  9.加强产业融合发展。对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参与评定的国家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人文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国家现代农业庄园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以服务游客为主的大型特色旅游演艺项目,投演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筑委厅字〔2017〕94号)
  10.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鼓励旅游景区、重点富美乡村旅游点(区)、重点旅游购物街区、重点旅游集散点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对被评定为1A、2A、3A标准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对达到一级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标准并投入运营一年的,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在龙洞堡国际机场及市内设立免税购物店、离境退税商店,按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对新设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免税购物店、离境退税商店给予一次性奖励。(筑委厅字〔2017〕94号)
  11.鼓励旅游商品研发。鼓励旅游商品企业研发创新。对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中获得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的额外给予一次性专利奖励。对旅游商品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筑委厅字〔2017〕94号)
  12.对新引进国际知名酒店管理品牌进行管理的酒店,建成并正式运营后,一次性给予项目业主500万元的奖励。(筑党发〔2014〕29号)
  13.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用于新开或加密航班航线的专项扶持资金。(筑府发〔2013〕47号)
  14.国家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市、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对镇(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筑府发〔2013〕47号)
  15.在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大赛中获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1万元。(筑府发〔2013〕47号)
  16.当年进入全国100强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省级、市级优秀导游称号的,分别奖励个人1万元、0.5万元、0.3万元。(筑府发〔2013〕47号)
  17.正式运营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分级别给予酒店业主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备案在建、改扩建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50%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的财政贷款贴息支持。(筑府发〔2013〕47号)
  18.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和6万元奖励。(筑府发〔2013〕47号)
  19.对社会旅馆评定为1星级-5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扶持奖励;对星级宾馆饭店进行升级改造,由1星级升级改造为2星级的,2星级升级改造为3星级的,3星级升级改造为4星级的,4星级升级改造为5星级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扶持奖励;对按照3星级及以上星级宾馆饭店住宿条件进行改造的乡村精品客栈,提升改造5-10间客房、11-15间客房、16间客房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扶持奖励。(筑府发〔2013〕47号)
  20.符合“物爽贵阳”旅游商品连锁标准的商品店,经营面积在60-100平方米、101-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奖励。(筑府发〔2013〕47号)
  21.对组织省外旅游专列、海外游客包机、省外游客包机到贵阳的,根据游客数量、住宿天数、游览销售门票的景区数等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筑府发〔2013〕47号)
  22.本地旅游企业邀请海外旅游批发商来筑考察贵阳旅游产品、线路的,住宿按20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本地旅游企业赴国外、省外作宣传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线路的,给予往返飞机、列车、长途客车交通总费用30%的补贴。旅游商品企业参加全国性大型会展、赛事等活动的,给予往返飞机、列车、长途客车交通总费用50%的补贴。(筑府发〔2013〕47号)
  23.对引进国际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的,建成并正式运营后,一次性补助项目业主100—200 万元。(筑府发〔2013〕48号)
  24.对策划独特、创意设计新颖,充分体现地域性、主题性、民族性特点并正式运营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经贵阳市避暑度假精品酒店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分级别由市级财政给予酒店业主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引进国际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筑府发〔2013〕48号)
  25.备案在建、改扩建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可享受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50%的财政贷款贴息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筑府发〔2013〕48号)
  26.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正式运营并经贵阳市避暑度假精品酒店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后,从开始收益年度起,前三年内,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市级留存部分,第一年由市财政按5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30%予以奖励,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收取。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限额。避暑度假精品酒店企业宣传促销费和技术改造费,纳入企业成本(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筑府发〔2013〕48号)
  27.凡列入重点旅游项目的工程,可比照工业园区享受有关招商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投入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市、区(市、县)两级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和财政奖励;对重点旅游项目新评定为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的,由市政府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分别奖励现金50万元和100万元。(筑党发〔2013〕14号)
  人才政策:
  28.强化人才培养支持。实施旅游人才“百千万”培训工程,每年组织100名旅游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参加专题培训。对直接引进到我市旅游企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工作合同或到我市旅游行业自主创业,符合6大类引进人才的,按照《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规定执行。对引进外籍人才的企业,所在地旅游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创新模式培养国际化旅游人才的市属中高职、大学、专科院校,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协助支持。对面向旅游企业、导游、乡村旅游从业人员以及出租车、餐饮、购物等重点对外窗口行业开展国际化旅游服务培训的,积极给予协调支持。对采取“政府引导、校企合作”模式建立贵阳市旅游人才开发、研究、实训示范基地的旅游企业或相关机构,向挂牌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筑委厅字〔2017〕94号)
  29.纳入当年全市旅游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给予培训经费40%的补助。每年安排500名美丽乡村度假区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对挂牌的培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5万元。(筑府发〔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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