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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投资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6-06-1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号:[ ]

(1)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开发新产品。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给有功人员10万元奖励。

    (2)对在白云区新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对在白云区新设立的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3)对于当年建成投产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项目,投入运行并产生效益的,企业可按项目上缴税金区级所得总额的30%申报产业发展扶持金;对经白云区申报获得国家、省创新基金立项的企业,按50%—100%的比列进行匹配;积极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对经白云区批准立项的初创期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10—30万元的支持或按50%—100%的比列进行匹配。

    (4)鼓励企业联合发展,现有企业新办配套产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税收区级所得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企业申报产业发展扶持金,第一年按主导企业和配套企业各50%的比列、第2、3年按主导企业和配套企业各30%的比列进行申报。

    (5)对一次性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从项目建成产生税收之日起,前3年内,每年可以按上缴税收区级所得总额的一定比列申报产业发展扶持金,第一年按70%申报,第二年按50%申报,第三年按30%申报。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区产业发展方向,且纳税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税收增长幅度达30%、50%、100%的,可以按上缴税收区级所得总额10%、20%、30%的比列申报产业发展扶持金,最高扶持金不超过150万元。

    (7)对投资铝加工产业,土地费用除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处,可实行一事一议,若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50%,余款1年内付清。若分期付款也有困难,可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8)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对建厂所需的土地,按法定最低基准价格收取相关土地费用。

    (9)减免区一级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可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配套费、绿化配套费及用水、用电增容费等30余项。可解决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和重点技术人才的户口和子女就学问题。

    (10)其他优惠政策可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和产业及效益实行“一事一议”的定向特殊政策进行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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