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鼓励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创业,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努力把观山湖区打造成为创新型中心城市的引领区、创新区、示范区,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数据统计在观山湖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通过观山湖行政区划地址内申报知识产权并获得授权的观山湖区户籍居民或常住居民。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使用
从区级财政预算项目“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设立观山湖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奖励和补助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研发、成果转化的企业和个人,以后年度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调整资金规模。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奖励
(一)鼓励孵化载体建设,对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二)企业入驻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给予2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观山湖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观府发〔2013〕129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其项目技术先进性、创业团队人才层次、经济效益及项目开发进度,再给予20-100万元的研发资金资助,其开发的产品或解决方案,优先在区内推荐使用。
(三)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到在孵企业(项目)的,给予投资人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的风险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
(四)对孵化载体聘任的创业导师服务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服务补贴,每个孵化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孵化载体内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及双软认证的,分别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分别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六)对在孵化载体内孵化毕业的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继续在观山湖区发展的,经认定,给予每家毕业企业20万元奖励,同时奖励孵化载体10万元
第四条 人才培育奖励
(一)高层次人才奖励。对区内企业研发人员经认定为贵州省“十”、“百”、“千”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对象,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其中,企业所获奖励的50%用于对认定的人才培养对象奖励。
(二)就业鼓励。对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经过岗前培训、职业培训、技术认证培训的人员与观山湖区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就业协议的,按每人300元给予培训基地补助。对在培训基地通过呼叫中心业务培训的人员与与观山湖区呼叫中心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就业协议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培训基地补助,每个培训基地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与高校合作补助。推动培训基地与省、市高校(学院)、职业学院合作办班,进行大数据技术培训,相关课程考核纳入学分管理。根据院校的级别及影响力,培训基地每签署一所合作院校,每年给予培训基地10-50万的运营经费补贴,具体金额由区政府、院校与培训基地三方商定。
第五条 创新平台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创新创业活动补助
(一)举办活动补助。鼓励社会机构举办开放式创新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新创业大赛和科普活动。活动报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意后,按组织规模和开放程度,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
(二)参与活动补助。鼓励孵化载体内的企业参与创客活动展示和创客大赛,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意后,参与全国知名创客活动展示和创客大赛的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参与国外知名创客活动展示和创客大赛的企业,每次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6万元。
(三)获奖落户补助。对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五名的优秀企业、创业项目或创新团队落户本区(含已落户),分别给予企业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励
(一)项目获得当年国家科技进步(成果转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奖励;获省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获市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获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项目每项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获市级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企业成长奖励
(一)企业成长梯队培育补助。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晋级补差。
(二)荣誉认定奖励。企业被授予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被授予市级、省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被新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双软认证(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三)引进技术奖励。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给予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名牌产品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标准化奖励。对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200万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100万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第九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专利和著作权奖励。对获首件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件及以后所获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给予3000元奖励,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给予2000元奖励。以上奖励单个企业或个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贯标奖励。对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并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区内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融资补助
对于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给予每年50%的贷款基准利率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贴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配套奖励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科研课题的企业,按照所获各级项目、课题资金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符合该政策规定的企业对上一年度需兑现的资金向观山湖区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对逾期不报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扶持兑现,将不予办理。
(二)观山湖区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初审,涉及项目、资金、收入、资质证书等情况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出具书面意见。
(三)由观山湖区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兑现建议报区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审定同意后,由区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兑现资金,原则上资金拨付时间为当年7月30日前。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事项和企业在本区内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项目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起5年内迁出或注销的,必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额退还观山湖区政府。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观山湖区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