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息烽注册投资旅游相关项目的企业,由县财政根据投资项目类别、金额及经营发展效果给予奖励:对引进国际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的建成并正式运营后,一次性补助项目业主100-200万元;在县内生产、销售旅游商品或经营旅游车队等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旅游服务公司,自首次经营申报税收之日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前2年100%、3年50%的财政奖励补助;企业投资经营的旅游景区被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奖励;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创省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旅行社进入国家百强旅行社的,当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宾馆酒店创建成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由企业全额投资的景区被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当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策划独特、设计新颖,充分体现地域性、主题性特点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按最终认定级别(金兰、银兰、铜兰)分别给予酒店业主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列为全省“5个100”重点景区的企业,积极协调省、市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
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在息烽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相关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劳动保障部门为在息烽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相关企业,免费为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
三、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可根据旅游项目提前规划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投资商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旅游景区项目用地。
四、对投资达3亿元的旅游企业、五星级酒店,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生产经营产生税收达1000万元的项目和企业,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基础上,还可“一事一议”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