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投资领域,拓宽招商引资渠道,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息烽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政策。
第二条实行招商引资“三不限”。除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禁止的行业外,对招商引资项目不限产业、不限规模、不限招商方式。
鼓励投资者投资建设我县重点产业(以精细磷化工为重点的化学工业,以医药、绿色食品为重点的绿色产业,以旅游业为重点的休闲产业,城镇建设产业)相关项目。
鼓励投资者投资建设高质、高产、高效的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贸易服务业、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产业相关项目。
第三条经相关部门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且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核算企业的,享受本政策相关规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县级分成部分由县政府安排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至第5年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县级分成部分由县政府将其总额的50%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投资者在我县产业园区内投资建设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以市级以上部门的认证书为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县级分成部分由县政府安排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至第6年,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仍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县级分成部分由县政府将其总额的60%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从第7年起,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仍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高质、高产、高效的生态农业产品深加工、现代医药、现代教育卫生、旅游景区开发、环保工程、现代综合性大型市场流通企业等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5年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县级分成部分由县政府安排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6年至第10年,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县级分成部分由县政府将其总额的50%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新投资项目在其按招商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后,诚信纳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进入全县纳税十强企业的,由县政府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投资者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在我县产业园区内投资建设两层以上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后可按竣工面积,由县政府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减免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投资者在我县产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精细磷煤化工、循环经济及其它国家鼓励类生产加工型项目,凡以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交清土地出让金的,从企业投产之年起,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企业交付该宗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十条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以认证书为据),投资者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中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提缴后,剩余部分由县政府100%安排用于帮助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租用县属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建设的,如项目在招商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内建成达产,可减免前两年租金。对于生产正常、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如其有意购买所租用的县属国有土地、房屋,在相同条件下向其优先出让。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政府协助办理上级给予的强县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改资金贴息和流动资金贴息等。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县政府按照企业需要,由县属担保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帮助企业解决融资、信贷问题。
第十四条对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和高科技、高创汇、高税收、环保型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并协助企业进行项目融资,帮助协调银行贷款。在兑现上级贴息和县级贴息政策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待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和按国家规定支付完土地使用的有关费用后,由政府负责围墙外的水、电、路、通讯、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对各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实行县级部分行政规费“零费率”优惠。
第十七条对于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组织建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副县级以上领导担任组长,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及问题。
第十八条落户我县产业园区内的精细化工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及其它国家鼓励类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县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多优惠。
第十九条凡在我县兴办企业的投资商,如本人或家人申请落户息烽,1个工作日内公安户籍部门给予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与本县辖区城市居民在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我县企业工作的,经企业同意,由县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代理其人事关系,并可申请落户为我县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条对投资项目,在企业提供完整齐备的资料后,由县投资促进局全程代(带)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策兑现程序:投资者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兑现申请,经县投资促进局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税务、环保、统计、审计、农业、旅游文体广电等有关部门初审确认后,报县政府审批兑现。
第二十二条国家、省、市制定的投资政策比本政策优惠的,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资源开采型项目不适用此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