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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6-06-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综合处字号:[ ]

贵阳综保区优惠政策

    贵阳综合保税区坚持以政策创新为抓手,制度创新为突破,积级争取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先行先试政策和改革试点。
    国家层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正式下发了《关于贵阳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14]129号),明确给予贵阳综合保税区9项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支持。下一步将继续向海关总署、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部委争取先行先试政策和改革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省级层面: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外汇管理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贵汇发[2014]27号),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出台支持贵阳综保区发展的配套政策,其中,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政策第4项,省分局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政策第10项。省政府出台了《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9号),明确在外汇政策、金融服务、财税支持、土地利用、规划建设、人才就业、项目布局、简政放权等10个方面给予贵阳综保区大力支持。
    市级层面:贵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贵阳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试行)》(筑党发[2013]30号),明确了贵阳综保区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产业规划和建设目标,并从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财税政策支持、推进规划、国土管理、下方投资审批管理权限等6个方面对综保区予以全国支持。


    为促进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重点产业集聚和发展,尽快发挥综保区开放型经济的引领辐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下列货物,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工具等和建设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工具、量具、模具及其维修零配件;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从综保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条 境外货物入区予以保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境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第五条 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第六条 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七条 综保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二章   海关保税监管政策
    第八条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第九条 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第十条 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第十一条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综保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第十三条 综保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
    第十四条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综保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实行“两单一审”。(署加发〔2013〕64号)
    第十七条 企业联网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可通过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目前已实施便利化措施)
    第十八条 对进出口环节税费的缴纳,实行网上电子支付。(海关总署2011 第17号)
    第十九条 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预约通关等通关便利措施。(目前已实施便利化措施)
    第三章   检验检疫政策
    第二十条 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 法检目录的入区仓储物流进境货物,未办理通关手续的不实施检验。
    第二十二条 入区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出区的进口货物不再实施检疫。
    第二十四条 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不再实施检验。
    第二十五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综保区已实施检验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再实施检验。
    第二十六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综保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不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凭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经综保区转口的应检物,在综保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不实施检验。
    第二十八条 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实行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模式。(《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根据企业申请,对区内拟进口的法定检验货物,实施进口货物预检,货物实际进口出区核销放行。(《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全申报管理。(《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出境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入境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第四章   外汇政策
    第三十五条 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根据企业的意愿,自主选择结汇时间,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第三十六条 开展境外资金投资综保区建设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综保区内建设。符合条件的区内试点中资企业可以债权形式融入境外资金,用于区内的建设,以债权形式融资应符合外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开展跨境股权投资试点。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参照现行跨境股权投资试点政策研究开展业务;也可在综保区具有直接投资审批权限条件下,在跨境直接投资管理框架下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允许综保区内企业开展抵消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间境外债务的试点。设立在综保区内的境外承包公司可以按个案审批形式,在境外相互间调剂当地货币,在境内用外汇或人民币进行清算,开展境外货币互换试点。
    第三十九条 允许区内企业开离岸结算账户,符合条件的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可开展离岸外包业务。
    第四十条 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运营试点。允许区内试点企业将境外资金调回综保区集中运营和管理,对集团内各公司的外债、净额结算和集中收付汇进行统一管理,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高资金收益、规避汇率风险。
    第四十一条 开展新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符合条件的区内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可开展代理客户办理外汇收支和外汇兑换的新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
    第四十二条?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为5万美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
    第四十三条 推行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
    1.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相关外汇业务办理程序;
    2.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跨境租赁业务需要办理结售汇;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4.取消外债专户开户、提款登记以及结售汇核准;
    5.简化企业担保项下外汇业务手续;
    6.对综保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特批其突破现行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和境外投资项目直接放款额度金额和比例限制,满足企业涉汇需求;
    7.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合规企业出口收结汇不受额度限制;
    8.简化进口购付汇单证,合规企业可根据真实需求在银行提前购汇;
    9.取消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汇等贸易信贷的事前比例管理;
    10.取消十万美元特殊服务贸易付汇审批;
    11.取消五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单证审查手续;
    12.简化五万美元以上单证审核手续,企业只须提交一项交易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办理。
    第五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四条 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对在区内开展国际资金管理、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大数据等新型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从企业开始经营年度起,按区级税收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资金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第1—2年60%,第3—4年50%,第5—6年40%,第7—8年30%,第9—10年20%。
    第四十六条 对在区内从事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型企业,自企业开始经营年度起,按区级税收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资金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第1—2年60%,第3—4年50%,第5—6年40%。
    第四十七条 对在区内从事保税加工类企业,以区级税收分成部分为基数奖励。对当年出口在6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含)的,奖励60%;对当年出口在1—10亿美元(含)的,奖励50%;对当年出口在10亿美元以上的,奖励4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对入驻综保区的仓储、物流等企业,在综保区内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年营业额在5000万以上的,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区级分成部分为标准,自企业开始经营年度起,连续两年每年给予30%的补贴。
    第四十九条?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第六章   科技创新政策
    第五十条 综保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经认定后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持卡人可凭“绿卡”根据相关标准享受科研经费总额5—100万元资助、住房5—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月500—20000元生活津贴以及医疗、社保等方面的优待政策支持。
    第五十一条 对区内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500万元的奖励;转化为国家标准给予不超300万元的奖励;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不超150万元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在综保区内企业中应聘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件时享受便利服务;在户籍和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在省内居住地辖区学校就读。
    第七章   厂房(办公房)租赁政策
    第五十三条 区内加工类企业凡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所租赁综保区厂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自达产之日起,前3年免收租金,后2年实行减半优惠。
    第五十四条 区内加工类企业凡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所租赁综保区厂房租期在10年(含)以上的,自达产之日起,前5年免收租金,后5年实行减半优惠。
    第五十五条?对在综保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金为1000万及以上的,连续三年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注册资金为1000万以下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元/平方米)给予首年房租补贴。对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所征收契税5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
    第八章   资金申请材料、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五十六条 申报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资格认定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4.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7.申请办公及厂房补贴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购(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8.部分企业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1.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符合该政策规定的企业向综保区管委会贸易发展局提出申请;
    2.综保区贸易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综保区贸易发展局出具资格认定材料,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纳税金额、进出口总额、资质证书、厂房购买及租用等情况,由贸易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认定;
    4.综保区贸易发展局提出资金兑现建设报综保区管委会研究;
    5.经综保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综保区财政金融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资金拨付为每年9月30日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同一企业或项目适用多项优惠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但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区级分成部分为限。
    第五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涉及区级分成部分予以奖励,仅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级所得。
    第六十条 上述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涉及有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区贸易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具体政策兑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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